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农村公路清灌缝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711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甲方控制价:239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玖万肆仟元整) 为提升长沙县年报数据库内乡村公路使用寿命、确保行车安全,结合路况评定结果拟抽取年报数据库内的公路路面缝隙进行清洗、灌浆服务,共计约30万米,中标优惠率5.4%优惠后单价为7.549元/米,最终按实结算,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3-08-28 —— 2023-10-27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湖南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0240418103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完成60%工程量,付合同总额的50%,竣工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0%。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质量要求通过上级的核查及验收,验收报告是作结算送审和项目付款的凭证之一。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根据施工线路,组织验收。按长沙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 号)》的规定,本项目按一般程序验收。 5.3.2 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承诺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6.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6.3甲方和乙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