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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8-31
项目名称: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
中标人:
长沙谨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225万
招标人: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05300013-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谨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0530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92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报价折扣率为92%。投标总价(已包含价格折扣):小写: 6210000.00元,大写:陆佰贰拾壹万元整。工时费为23元,救援费(城外超过1公里加收1.84)为92元,材料管理费为11.04%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25 —— 2026-07-25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接修中标人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 、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 进行核查。2、初检中标人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采购人确认。只有在采购人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通过APP确认后, 中标人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3、检修中标人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采购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采购人报送。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中标人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采购人办理交接手续。采购人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 车辆, 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采购人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出,并要求中标人改正,直至检验合格。5、维修档案中标人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按中标人提供的结算清单(含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等) 其中工时费、材料管理费不得超过中标人投标承诺的优惠率,由采购人内审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审定的价格,以月为单位并综合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以与甲方合同签订为准) 结果进行按实结算,合同结算总金额不超过项目年度预算。(具体按合同约定)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人民路支行(长沙谨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60547964626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2、经中标人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中标人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 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 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 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中标人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 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中标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4、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费用每月综合日常考核(具体考核细则以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结果按实结算;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所有工时价、材料管理费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人承诺的优惠率。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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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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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宁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8月24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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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玉潭镇花明南路11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历经铺社区21组
法定代理人: 廖国珍 法定代理人: 彭雨祥
委托代理人: 汤科长 委托代理人: 彭雨祥
电话: 0731-87895671 电话: 0731-85852828
传真: 0731-8789567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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