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皓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宁乡市G234线K2194+790-K2230+719段路面中小修工程、2022年宁乡市S324线K313+827-K333+317段路面中修设计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111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项目合同价款为包干价款,合同价款包含乙方完成项目相关的方案编辑、人员配备、技术服务、管理费用、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除合同价款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本项目设计费总额为陆拾壹万肆仟捌佰元整(614800.00元),最终价款以甲方和宁乡市财政预决算评审 中心审定结算的金额为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12-06 —— 2022-12-31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的设计成果应经验收合格并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2、乙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设计并向甲方提交合格的最终设计成果。 3、服务成果的份数按满足审查需要提供,最终设计成果A3文本8套(含电子版一份,CAD格式及PDF格式),甲方若需要增加数量,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苏家屯支行(皓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330100040924845200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3、甲方在项目成果交付且经验收合格后按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额的70%,余款在设计所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结算后,一次性付清乙方剩余的结算设计费。 4、乙方收款信息: 银行户名:皓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蓉园支行 银行账号:1901006909100070905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满足甲方及相关规范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公路工程相关规范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设计服务费。 4、及时处理设计各阶段的文件审查审批工作。 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及时向甲方交付设计成果 2、设计成果应满足设计合同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设计成果批复的要求,满足项目建设要求,满足施工图预算编制需要,达到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中设计文件深度的规定。 3、乙方应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4、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各阶段设计成果且经验收合格。 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6、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其他服务。 成果权利及限制 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 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3、甲方对委托乙方形成的技术服务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或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4、甲乙双方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技术成果等均应保密,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双方均应完全履行本合同,如有一方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违约方应向相对方支付合同总服务价款额15%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完成项目或逾期交付服务技术成果的,则按合同总服务价款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仍不能交付合格技术服务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服务成果经验收如不符合甲方及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应承担重作、返工、整改责任,重作、返工、整改、再行验收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12月06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1名,路桥专业1名,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设计项目的上述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袁斌。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3、项目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形成的各类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服务方案、服务承诺、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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