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名称: 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望城校区综合装修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市望城区聚缘路一段6号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拆除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1#综合楼、2#学前教育、3#康训楼、4#、5#教学楼。具体内容以审定的施工图纸为准,详见由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2210126.02元
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果为准。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签订合同完成全部工程量、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7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评审后,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结算评审金额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壹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无息付清。
其他说明:工程竣工经自查自检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竣工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验,承包人应按初验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再提出正式书面验收申请,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4.付款人: 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