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佳铂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第三方治理(安全管家)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XCG-20221110005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12-12 —— 2023-12-11
3.2 履行地点:金霞园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采购,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材料购置费、产品运输费、保险费、保管费、宣传费、人工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湖南佳铂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8002498194020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3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剩余部分完成验收后无息一次性付清(无息),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安全服务,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成交供应商应当保守在项目开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成交供应商应当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4)人员配备要求:本项目必须安排项目负责人(1人)和常驻工作人员(1人) (5)本项目执行期间,成交供应商团队成员应遵守采购人工作时间要求和工作规定,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及时响应。 (6)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制定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档,做到科学、规范、详尽、统一等方面要求。 (1)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2)本项目采购简易程序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费。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享受乙方提供的技术指导服务。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开展技术服务的进展和效果。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4、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开展技术服务的质量。 5、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合理调整技术服务计划。 6、甲方应当支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便利,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中,有权拒绝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及法律的服务。 3、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工作便利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时,在服务过程中认真听取甲方意见,对甲方提出的合理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意见应予以接受。 5、乙方对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甲方汇报并且对每次排查结果负责。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如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之情形的,如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扣出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7.5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其他:在本项目合同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内,乙方必须对园区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对象承担相应责任。 ①服务对象被上级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过程中通报交办的情形: a.被省、市、区和园区领导及相关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并通报交办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的,按照每通报交办一次分别扣除5000元、3000元、2000元(依据交办次数累加)。 b.被省、市、区和园区领导及相关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并通报交办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中标单位事前发现了未督促整改、未向园区和相关部门报告的,依次分别扣除5000元、3000元、2000元。 c.对被省、市、区和园区领导及相关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并通报交办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乙方事前已排查出并正在督促整改的,上述通报交办情形不扣除款项。 ②服务对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在省、市、区级层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每起事故扣除1万元。 ③服务对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事故扣除4万元。 ④服务对象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除10万元。 以上费用从项目服务费中结算扣除。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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