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名称: 长沙县?梨街道银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县?梨街道金托村境内
(3)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4)工程内容:主坝、副坝一、副坝二增设防浪墙:副坝二右岸1#放水涵新建竖井溢洪道:副坝一、副坝二采用六方块和草坪护坡、放水涵进口段改造及新建排水棱体:新建管理房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为长沙县?梨街道银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位于长沙县?梨街道金托村境内,主要工程内容有:主坝、副坝一、副坝二增设防浪墙:副坝二右岸1#放水涵新建竖井溢洪道:副坝一、副坝二采用六方块和草坪护坡、放水涵进口段改造及新建排水棱体:新建管理房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3070775.73元
总价优惠率为1.16%。
合同金额大写:叁佰零柒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柒角叁分 小写:3070775.73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50%;竣工验收满一年,且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30%,即付至80%;剩余2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其他说明:无
3.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报价方式为优惠率报价。优惠1.16%。
4.付款人: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