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高差较大地区供水提升工程(一期)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F20221011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交付及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长沙县境内)货到现场验收。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及费用: 按招标文件要求,全部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61400788012000002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1、乙方出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按实结算,甲方凭票付款。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3、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付款人: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 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中标人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场货物合同价款的50%;安装调试完成经运行验收合格后付至已验收货物价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在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质保金在质保期不计息,凭中标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质保期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3、货物采购整体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以采购人按照相关文件组织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井盖更换安装施工服务技术要求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1、甲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按甲方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法规及时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按水业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该类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乙方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产品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本条第1款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11月2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十二、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按乙方的投标文件承诺,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供货质量等严格按照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约定进行。 2、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检验报告、送货清单等,胶装成册移交甲方作为采购结算资料的一部分。 3、本采购乙方承诺质量按投标质量承诺执行。 4、所有材料乙方均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招标文件有要求符合饮用水标准的需提供本批次抽检卫生检验报告;以上资料由乙方在交货时交由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和支付材料款。 5、其余条款详见投标文件承诺和响应。 十四、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2、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六、破产终止合同 1、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十七、未尽事宜: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代理公司壹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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