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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司法局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2-08
项目名称:
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续签合同
中标人: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中标金额:
42万
招标人:
长沙市司法局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201014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司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20101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项目 法律咨询服务 2020年,为保证市政府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领域法律审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更好地服务长沙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现进行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采购。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1 420000
 合计金额小写: 420000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 2 3 4 5 6 7 8
序号 服务内容 费用明细 单价 数量 合计 功能政策编码 备注
1 为采购人参与或交办的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领域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法律审查、释疑等服务(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第1、2款服务内容) 含服务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200,000.00元 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数量执行 200,000.00元 / 报价为含税价
2 参加采购人组织的专项论证会议或与采购人一同进行专题研究(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第3、7款服务内容) 含服务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50,000.00元 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数量执行 50,000.00元 / 报价为含税价
3 根据采购人要求、派人协助进行抽查、评查和评估等工作(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第4、5、6款服务内容) 含服务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40,000.00元 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数量执行 40,000.00元 / 报价为含税价
4 按采购人要求组织承办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题理论与实务培训、交流活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第8款服务内容) 含服务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30,000.00元 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数量执行 30,000.00元 / 报价为含税价
5 安排一名执业经验不少于2年的坐班律师按照采购人要求坐班(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第9款服务内容) 含服务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100,000.00元 1人 100,000.00元 / 报价为含税价
合计 / / / / 420,000.00元 / 报价为含税价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9-21 —— 2023-09-20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对象:长沙市司法局。

2、服务:本项目服务为三年,本合同一年一签,本次为第三次签订合同。

3、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服务方式: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且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华瑞支行(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810000096141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或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每年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由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考核通过则续签下一年合同,考核不通过则另行组织采购。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的权利

6.1.1.1要求乙方服务团队成员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

6.1.1.2对乙方服务团队成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6.1.1.3对乙方服务团队成员工作不力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6.1.2甲方的义务

6.1.2.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陈述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6.1.2.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

6.1.2.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

6.2乙方权利义务

6.2.1乙方的权利

6.2.1.1要求甲方如实陈述或提供相关材料等协议配合的权利。

6.2.1.2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用。

6.2.2乙方的义务

6.2.2.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6.2.2.2乙方应当依专业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6.2.2.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及时通报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6.2.2.4乙方应明确专人负责联络、跟进专项法律服务,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服务不满意,乙方应及时更换。

6.2.2.5法律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提交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总结报告。乙方对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分析报告或者理论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不得擅自公布。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经甲方考评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

2、乙方不能坚持到甲方坐班办公,每旷工1天,甲方可扣减应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支付部分的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

11.1日常工作

11.1.1为甲方参与市政府对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领域事项的研究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必要时派专人一同参与。

11.1.2对甲方交办的涉及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招标文件、挂牌方案、合同、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备忘录等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正式书面法律意见,并负责法律释疑等后续工作。

11.1.3参与甲方组织的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领域重大事项专家论证会,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11.2合同评查工作

11.2.1组建专业团队全程参与甲方开展市政府合同备案履约管理胡专项抽查和指导工作。

12.2.2按照甲方要求,由乙方承担甲方开展的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政府合同审查案卷评查工作以及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查,并按照要求出具意见书或报告。

12.2.3按照甲方要求,由乙方协助甲方开展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领域重大合同的履约回顾评估工作。

11.3论证及培训工作

11.3.1针对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领域中重大、疑难、复杂涉法事务组织团队与甲方合作开展专题研究。

11.3.2按甲方要求组织承办市政项目建设与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题理论与实务培训、交流活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

11.4坐班服务

11.4.1在一体化管理的前提下,安排一名坐班律师到甲方指定处室提供现场服务,负责与双方的沟通联络,现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拟写、修改相应文书材料,档案归集整理等日常工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旭辉国际广场C1栋15楼
法定代理人: 李宗戈 法定代理人: 戴勇坚
委托代理人: 徐文泽 委托代理人: 李倩
电话: 0731-85409840 电话: 0731-82241828
传真: 0731-85409801 传真: 0731-8224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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