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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水利局宁乡市小型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2-07
项目名称:
宁乡市小型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中标人:
汇杰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97万
招标人:
宁乡市水利局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210180030-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水利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汇杰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小型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018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小型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本项目为宁乡市小型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项目,主要对宁乡市21个乡镇小型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工作方案,共涉及小型水闸365座。 1 970000
 合计金额小写: 970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柒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内容:1)对宁乡市境内365座小型水闸工程,在2022年11月30日前中标单位完成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方案编制及审查后修改工作;(2)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管理范围划界方案报批工作;(3)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划界成果上报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包含项目所需的材料费、咨询费、审查费、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08 —— 2022-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要求提供服务,项目通过审查并拿到批复后,乙方甲方提供正式成果文本陆份,同时提供PDF电子版本其他要求详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提交送审稿支付合同金额的40%,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完成划界成果上报支付合同金额的10%

(2)付款乙方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构成违约。

3)乙方账号信息如变更需提前3书面通知至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4.2 收款账户: 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韶南支行(汇杰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30953766001289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成果达到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勘察设计规范要求,并确保成果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对宁乡市境内365座小型水闸工程,在2022年11月30日前中标单位成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方案编制及审查后修改工作;(2)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管理范围划界方案报批工作;(3)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划界成果上报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乙方服务费

2)协助乙方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收集编制所需资料

3)甲方对乙方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有权随时提出更换。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选择同资历或者更高资历的项目负责人。

4甲方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

6.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质。

2)根据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确定调查、设计方式和工作方案,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进度内完成。乙方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3)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书面成果乙方自身原因每逾期一天交付的,应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5%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料。负责做好调查和评估资料的整理、归档。

4)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安排调配,确保现场工作有专人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的决策及相关工作。乙方在整个服务过程中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正面宣传工作,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甲方形象。

6)如乙方提交的成果未能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乙方须补充完善使其达到合格,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若乙方在甲方提出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完成完善,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乙方应承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全部设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交付成果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工程事故的,乙方除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和免收设计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7)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将本项目进行转包。

8)对甲方提供有关资料方案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对资料进行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否则因此引起的一些后果由乙方承担。

9本项目所有提交给甲方的数据资料其知识产权均归甲方单独所有,乙方如需使用可以先征得甲方同意。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1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中止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得到甲方书面认可的甲方根据乙方已进行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7.5(2甲方应按本合同四条规定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20工作日以上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书面通知甲方。

7.6(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的延误一天,扣减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二;逾期10工作日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于乙方由此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7.7(4本合同约定的损失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主张相关权益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守约方可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方款项时直接抵扣违约金及损失,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另行补足。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仲裁时,以双方在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住所地址、电子邮箱、短信或传真号码、微信号或有效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所记载的地址作为双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邮寄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双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滑油塘6号
法定代理人: 胡君安 法定代理人: 刘捷
委托代理人: 肖石军 委托代理人: 张诗羽
电话: 0731-87840207 电话: 0731-85516411
传真: 0731-8784140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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