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水利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及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调查评估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017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宁乡市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及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调查评估 合同金额:柒拾陆万伍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11-22 —— 2023-03-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宁乡市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及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调查评估。 2.政府采购编号:NXCG-202210170018 3.项目地点:宁乡市境内。 4.项目内容: 对宁乡境内的靳江河、沩水、流沙河、乌江、八曲河、烂泥湖撇洪河、泉交河共7条河流进行现状评估,配合或编制中小河流治理方案。 5.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15天内完成调查评估,2023年3月底完成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并上报。 6.其他: / 。 二、委托事项及报告用途 1.委托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为甲方进行宁乡市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及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调查评估工作。 2.阶段:/ 。 3.成果要求:提交《宁乡市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及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调查评估》附表及附图以及中小河流治理方案(以上成果需经过长沙市水利局、湖南省水利厅要求),并按要求上图入库。 3.委托期限: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15天内完成调查评估;2023年3月底完成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并上报。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升支行(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190100100920150730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成果要求:提交《宁乡市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及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调查评估》附表及附图以及中小河流治理方案(以上成果需经过长沙市水利局、湖南省水利厅要求),并按要求上图入库。 委托期限: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15天内完成调查评估;2023年3月底完成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并上报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背景资料、信息及其他合理便利条件,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设计服务相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2.在乙方提交各阶段成果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交的阶段性方案给予确认或反馈意见。 3.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及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 4.乙方提交的成果甲方不得擅自改动,如甲方自行修改成果,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5.与协议履行相关的其他协助义务。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应立即组织安排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及甲方提出的要求提供服务,安排参与本项目专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 2.按甲方合理的进度要求完成委托服务,及时与甲方沟通并请甲方确认;在乙方提交各阶段成果之后的5个工作日,甲方若无确认回函,乙方可视为甲方对所提交的方案已确认。 3.按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和意见修改和完善各项服务成果,协助甲方完成宁乡市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及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调查评估,提交《宁乡市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及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调查评估》附表及附图以及中小河流治理方案(以上成果需经过长沙市水利局、湖南省水利厅要求),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等工作,并对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负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成果中出现的遗漏、错误等质量问题或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委托期限不予顺延。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服务总额的千分之一。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1)乙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无法通过政府部门审批; (2)乙方逾期15日提交成果的; (3)乙方提交的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 (4)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的。 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提交报告。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因故中途终止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成果报告初稿已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如乙方尚未完成成果报告初稿,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50%;如乙方尚未开始工作,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11月2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都已充分理解并无任何疑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不得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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