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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60116001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三栋四楼 供应商(乙方): 茂华塑业(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吉祥街66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采购需求 二、货物要求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中标方需承担产品运输至交付地点的全部责任,涵盖装卸及现场搬运等环节,直至货物正式签收。若因中标方在搬运、装卸及运输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责任及损失,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3)中标方应确保货物包装的完整性,并保证在抵达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货物包装未被拆封。 (4)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六、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并按要求提供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承诺函(格式自拟)。 (5)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外观颜色可根据采购人使用需求定制。 (6)为加强加厚地膜质量和全生物降解地膜质量保障,购买地膜后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分批次进行2次及以上的样品抽查,送至具有检测能力且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地膜监测项目的单位进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采购人抽检后如发现全生物降解地膜含有聚乙烯、聚丙烯等烯烃类等材料成分的,将不予付款,并保留追溯中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7)质保期:保质期为一年(按国家标准执行) 3.质量要求为加强加厚地膜质量和全生物降解地膜质量保障,购买地膜后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分批次进行2次及以上的样品抽查,送至具有检测能力且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地膜监测项目的单位进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采购人抽检后如发现全生物降解地膜含有聚乙烯、聚丙烯等烯烃类等材料成分的,将不予付款,并保留追溯中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4.售后服务(1)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受理,0.5小时内响应,2小时到达现场,4小时内解决问题。 (2)中标人须提供合格产品,货物必须为全新未拆封的,同时承诺成交后指派技术人员在项目实施地对农民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加厚地膜的实用技术等。如果成交后未按承诺执行培训,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3)中标人需熟悉当地情况,能快速响应采购人的要求、及时派售后服务人员处理加厚地膜在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问题,遵守“三包”承诺,在质保期内采购人发现货物缺陷并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及时地予以更换并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保证优质的售后服务。 5.其他要求5.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采购,投标人应根据采购需求,报价中含本次采购所需的产品价格、运输、装袋卸货和技术服务费等所有费用,如项目中标,在采购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8593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8593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完成70%供货量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8593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完成100%供货量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531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剩余10%余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茂华塑业(河北)股份有限公司:5050310104000337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采购方通知后10天内送货到位。 交货地点:按采购人要求地点执行。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购买地膜后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分批次进行2次及以上的样品抽查,送至具有检测能力且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地膜监测项目的单位进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采购人抽检后如发现全生物降解地膜含有聚乙烯、聚丙烯等烯烃类等材料成分的,将不予付款,并保留追溯中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技术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商务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1)按照浏财函〔2024〕5号《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更换货物并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的违约责任 3.1 乙方逾期供货和完工的,每延期 1 天,每天处以乙方违约金 10000 元,延期 10 日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2 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3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或发现有更换原装配置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无条件在三天内重新按要求提供产品交与甲方验收,如验收再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处以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乙方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4 乙方所供设备,应保证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3.5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6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 甲方的违约责任: 4.1.甲方未按期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顺延。 4.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货物的,应当承担由此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4.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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